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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怎么认定工程建筑中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来源:夹江律师 网址:http://www.jjlsvip.com/ 时间:2022/2/14 11:52:59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符合法律规定,分包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分包给不合格单位的行为。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界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

  1、如何界定:

  (1)通常情况下,转包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工程分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为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等情形。

  2、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二、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情形如何处罚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

  根基案情

  2006年4月与9月,太湖街道与裕通公司别离签定《扶植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商定太湖街道将其仙河苑小区二期五标段B1、B2、B9-B21号房、配套用房工程发包给裕通公司施工。此中,两边就B1、B2、B9 、B10、B11 号房及配套用房工程,在《扶植工程施工合同》中商定: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决算由太湖街道审核,审计。衡宇交付利用后按现实缴付面积的合同价付出50%,审计竣事后按核定价付至60%,交付利用后满一年内付出20%,交付利用后满两年结清工程款。地下室因不属安设面积,在总工程封顶后按现实造价付出50%,其余按总合同执行等。合同中未商定发包人赞成承保人分包的内容。

  之后,裕通公司南京分公司(甲方)与弘盛公司(乙方)签定《经济合作责任制合同》,商定裕通南京分公司将仙河苑小区二期五标段B9 、B10、B11 号房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弘盛公司施工 。此中,工程结算按业主合同。依据业主合同的付款体例。若是业主资金未到,则甲方无法付出,乙方暗示谅解,并包管不以此为由向甲方追偿或提告状讼。关于业主到帐的工程款,甲方按照5%的合作收益率收取合作收益金。此外,两边经由过程特别商定的体例明白:(1)甲方与业主所签定的总承包合同的全数文件对乙方具有划一约束力。(2)姑且举措措施由甲方按业首要求同一搭设同一办理,搭设费用按甲方认同价,按利用面积分摊。(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费用及分摊费用,在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分摊,由乙方工程负责人签字承认。

  2008年7月30日,仙河苑小区二期五标段B9 、B10、B11 号房及配套用房工程完工验收及格并交付利用。2010年1月17日,太湖街道委托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涉及陈述,确定B9 、B10、B11 号房及配套用房工程结算总价为49852569元,此中姑且举措措施费用为518355.3元。颠末建协公司审计,裕通公司总承包的仙河苑小区二期五标段B1B2B9-B21 号房、配套用房工程结算总价为119294618元。但之后因为B1B2号房设计结算有差错,B1B2号房的工程结算总价又核减了1258550元,导致裕通公司总承包规模内的工程结算总价调整为118036068元。为此,太湖街道与裕通公司之间就工程结算总价发生争议。是以争议直接导致弘盛公司未能从裕通公司处收取足额工程款,为此2011年5月5日,弘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裕通南京分公司,裕通公司付出工程款、过期付款利钱等,承担项目办理成本。太湖街道在未付工程宽规模内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及违法分包均属于违法行为,转包是承包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将工程分包给单位或个人,而违法分包是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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