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姓名: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手机:028-35013197
电话:13990328786
邮箱:
证号:31510000MD0257081J
律所: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春熙国际商厦24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建筑工程> 正文

建筑工程

建筑承包出现伤亡情况要怎么处理?


来源:夹江律师 网址:http://www.jjlsvip.com/ 时间:2022/2/23 14:04:49

在现实生活中,工程承包是非常普遍的,进行工程承包要签订承包合同,而承包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分包部分工程给分包人,但不得违法分包,那么工程分包方人员伤亡怎样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工程分包方人员伤亡如何处理

工程分包后,分包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如果构成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如果不属于工伤,由用工一方赔偿。如果构成犯罪的,要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

倘若总承包人没有遵循上述规定进行分包的,就可以认定属于违法分包。通常情况下,常见的违法分包情形包括: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一旦发包人发现总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的损失。在双方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责索偿。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分包造成的人员伤亡涉及两个方面。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属于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赔偿,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另一方面,它涉及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

电话联系

  • 028-35013197
  • 13990328786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