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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夹江律师 网址:http://www.jjlsvip.com/ 时间:2021/5/19 17:28:35

张女士2004年3月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与周先生签订合同,购买张先生位于西安高新区的一处房产。张女士按照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用,并将购房款中的25000元暂存于中介公司。2004年7月间,周先生取得房产证,此后周先生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5年1月,张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准备支付全部购房款、办理过户手续、交接房屋过程中,被周先生告知上述事实,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此案经过仲裁庭调解,双方和解,张女士仲裁申请,周先生支付了部分违约金。

1、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首先要注意防范风险

对准备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应从以下几个角度防范风险:

(1)产权状况风险的防范。首先要查明预购房屋产权证书与房主的身份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其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若房屋设定了抵押,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消费者应当充分重视。第三,消费者要了解清楚,房屋是否已经向第三人出租。

依据今年开始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前可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权利记载信息的查询,以确定该房屋产权状况、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2)房屋类型风险的防范。现在市面上的房屋大部分为商品房,但也存在部分公房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房)、房改房、安居房、产权状况尚不明晰的房屋等。非商品房的出售受到相应限制,税费的缴纳比例也不相同,消费者在购买之前要调查清楚。

(3)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决大多数消费者都知道房屋买卖合同应由购房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但往往忽略验证合同签订人是否还有其他共有权人,如其他共有产权人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其同意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则购房人有可能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且举证责任在于购房人,此种情形对消费者比较被动。以出卖人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上仅载明出卖人为所有权人未注明其配偶为共有权人为例,买受人可能面临前述风险。

在具体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可以根据产权证、其他法律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簿)确定欲购房屋的合法、全部产权人,与房屋的全部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如签订合同并非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购房人应要求出卖方提供产权人或他项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

(4)付款方式风险的防范。很多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屋价款达成一致,对于具体的付款方式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结果在履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不明确而产生纠纷,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能够将付款方式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过户手续进行结合约定,必要时可采用将款项通过公证机关支付或聘请律师提供见证、付款服务,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5)房屋交接风险的防范。对交接的具体时间,交接房屋时相关费用的结算,一定要进行全面的约定。若无具体约定,则可能出现逾期交房、相关费用无人结算的尴尬情况。消费者可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及应由哪方于交房前结清包括水、电、气、物业费、大修基金、供暖费用、固定电话费、有线电视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

(6)需缴纳税费风险的防范。如前所述,不同类型房屋的税费并不完全相同,在购买二手房以前一定要进行了解、咨询,做到心中有数。

2、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基本流程

结合前面的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是消费者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写清房屋的具体情况,如地址、面积、楼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存在承租人等;(2)明确房价具体包括哪些设施、项目,如屋内哪些设施是在房价之内,哪些是要另外计算费用的,煤气、维修基金是否也包括在房价之内等;(3)细化付款方式;(4)确定房屋过户日期与交接日期。过户日期和房屋交接日期是两码事,过户日期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日期,而房屋交接日期直接决定了屋内的水电煤等费用是由上家还是下家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明房屋交接日期是在过户后第几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具体日期,并明确约定房屋交接前的产生的费用由上家承担,房屋交验后产生的费用由下家承担;(5)明确违约责任。

陕西*嘉信律师事务所结合工作中处理的二手房纠纷案件,总结以下二手房买卖流程供消费者参考:挑选中介→审查房屋权属→了解房屋使用状况→实地查看房屋质量→签订合同、明确中介收取定金性质→上下家当面谈合同、签订合同→出卖人结清全部费用→房屋过户→完成燃气过户→出卖人迁移户口→交接房屋、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

3、先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后办理房产证以规避税费的二手房交易方式要慎用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九部委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 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 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为规避这一规定,陕西*嘉信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消费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采用先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在二手房出卖人购房5年后的作法,或先承租,待满5年后再买的作法。这一办法虽然可以为消费者节约营业税,但也存在一定风险,要谨慎采用。

如果在房屋交付后,过户手续办理前,二手房出卖人又将房屋向第三人出售并实际办理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依据我国契约+登记的物权变动模式,此时二手房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虽然仍然有效,但法律此时保护的是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第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仅能够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无法主张对所购房屋的物权。此种情况下,二手房购买人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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