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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夹江马村刘某受雇帮人运输桢楠被捕 律师介入代为申请取保获批


来源:夹江律师 网址:http://www.jjlsvip.com/ 时间:2014/4/24 16:26:27

       夹江马村刘XX因受他人邀约,帮他人以马村山上帮助把别人盗伐的150年左右的桢楠装车,挣了几百元工钱。但不知法的他,却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拘留、逮捕。后刘XX家属聘请宋晓云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从会见刘XX的情况得知,其有自首情节,并且属于帮工性质属从犯地位,此前也无违法犯罪情节。据此,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终由检察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即将进入审判阶段。

      律师释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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